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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版本专用条款评述及签约时的注意内容

标签: 99  专用条款  评述  签约要点 
   在上次评述中谈到99版合同文本的专用条款存在约定过于简单、没有指导性的示范内容的问题,下面就专用条款的条文及在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中如何约定做一下探讨:

专用条款签约要点及条款示例

 

第一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评述:这一条往往被签约双方忽视,出现对文件顺序空白或者仅仅约定为见通用条款,但实际上文件的优先顺序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很大的约束力,例如投标文件的约定不可以制约最后签订的合同文本,而洽商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又优先于合同文本等。所以有必要进行约定。

签约要点:可按照制作安装合同的签约要点进行约定。尤其是洽商变更内容,应加进合同文件之中。

示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文本;2.本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图纸(技术)会审文件;3.本合同设计技术条件以及因变更所构成的《技术补充协议》;4.本合同在制造、施工过程中满足经合同或约定达成的技术文件;5.本合同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6.本合同履行中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会商)纪要,双方往来的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工程照片、承诺书、证明书、通知书、确认书及工程联系单、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涉及合同条款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的各种书面文件;7.双方达成的异于投标方案的会谈纪要、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履行或处理过程中按上述的文件排序适用工程事务;本合同已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适用,本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适用。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GB50205-2001》         

 

第二条  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评述:这也是双方容易忽视的一个约定内容,但实际钢结构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或者工地代表都是根据合同授权范围进行签证,如果对此约定不明,很容易出现甲方拒绝签证或则和越权签证的情况。

签约要点:第5、6、7款,可根据签约要点的工程师、监理、项目经理的职责,约定相关人员的权限。

示例: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自土建基础工程开工至钢结构工程决算完毕,具最高效力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的质量管理、工程的进度管理,对构件进场、构件吊装、中间结构验收、围护安装、工程完工、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的现场管理承担最终之责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暂缓施工、工程停工、施工人员撤场、工程甩项、甩项竣工和延期支付工程款。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1.发包方任命的驻工地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工程师工程师必须由建筑工程师或建筑结构师担任,并代表发包方签发有关工程联系单、验收单、结算付款单等,工程单证一经该代表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如工程师易人,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后任必须全面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2.工程师的指令、联系单、通知、须经其本人签名,并以书面形式递交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收执上述文件后即对发包方产生法律效力;3.发包方驻工地代表或委托

5.4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代理人(工程师):共计       人,姓名1.       

身份证号:                       

姓名2       

身份证号:                        ,其权限自合同生效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权限: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场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具有钢结构安装的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书面文件一经送达发包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证无效,经承包方盖章追认的除外;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出的文件,经发包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发包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生效;4.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应该提前七天通知发包方,新委派的项目经理的资质不应该低于其前任的资质;5.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承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程的规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授权,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但经承包方盖章追认的除外;6.项目经理的权限自承包方进场施工产生,至工程安装完工止。

 

在第8款发包人工作、第9款承包人工作中,按照签约要点的“施工前准备”的内容,约定基础交接、设计会审、设计变更、材料的提供、构件的发货检验等内容。

示例: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在承包方进场前按图纸要求做好本工程符合钢结构安装要求的混凝土基础和预埋螺栓的安装埋置并混凝土地坪,提供全套土建交工资料及发包方验收数据并结论,如无条件先做混凝土地坪的必须做好石块地坪,至少完成碎石地坪以保证承包方30吨运输车辆通过和30吨安装机械能随作业顺序移动;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在承包方进场前接通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配电板、电表)到场地内,要求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并负责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在承包方进场前,做好本工程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装货车辆及汽吊通过作业为准,做到道路畅通,地坪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堆放钢构为准,拆迁障碍物达到±0.00米的必要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在提供设计图纸的同时必须一并提供,延期提供的承包人将顺延施工组织计划的提供时间和进场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本合同成立后五日内提交建筑许可证等批建并建管手续如因无建筑许可证发生的相关责任由发包方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及勒令停工损失,发包方可由此失去工期异议权。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在基础交验复测时一并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建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交建筑许可证等批建并建管手续如因无建筑许可证发生的相关责任由发包方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及勒令停工损失,发包方可由此失去工程异议权;工程由发包方设计的,在本合同签订时提供 8 套施工图供承包方制造安装,并组织承、发包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汇审,并出具三方签署的交底汇审纪要,如汇审图纸修改,则在5天内向承包方提供修改后的施工图 8 套;提供基础工程合格的确认文件和基础工程交工的资料;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设计完成经发包方审核确认并制作图纸汇审纪要,承包人在收到《图纸(技术)汇审纪要》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8套;作为发包方的技术依据和验收资料;

承包方应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技术)汇审,并应收执《图纸(技术)汇审纪要》,  发包方应在汇审后第二天起两天内送达经打印并盖章的《图纸(技术)会议纪要》正本两份;

承包人按发包方在汇审文件中明确的设计修改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修改时间在《图纸(技术)汇审纪要》中明确顺延工期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未明确修改设计工期的,按完成设计修改的实际工期予设计工期顺延;

设计修改完成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予修改后的设计书面确认;

设计变更后引起材料价格增加,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增加的,承包人应具书面文件,对增量工程按定额及实际工期给予增加,发包方应予确认,发包方不确认的,按未变更方案执行;

图纸经汇审确认和变更确认后,承包人应立即安排材料采购,采购的材料如必须发包方认可的,应书面通知或传真告知发包方,发包方在收到通知或传真后的第二日内应到达承包人厂内对到货材料予书面确认,发包方逾期不作书面确认的,视为发包方无异议;

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需要在承包人厂内进行制作的,发包人应于图纸最终确认后第二日起5日内完成材料到货,承包人有权对材料的质量、数量作出验收,发包人未按时送货的,工期按延误的实际日数给予开工日推迟;

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安排厂内制作下料,并应按钢结构制作规程达到质量合格,与设计图纸一致的、质量合格的构件其优化工艺,优化制作的价值归承包人,与图纸一致的成品不受投标文件的制约;

构件运输车辆、吊装机械应于开工前完成作业的计划,由此而引起的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没有完成地坪得或地坪为砂石、泥土的,承包方的机械可以拒绝进场,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场外道路有通行限制的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应要求发包人办理道路通行证,通行证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在完成制作构件后可以通知发包人构件预计进场日期,发包人作出厂前检验的,在收到通知后第二日起 3日内完成检验开始发货;发包人逾期不检验的,视为构件质量合格,发包方不得再委托第三方作安装现场的检验;

承包人在构件进场前最晚不得晚于安装开工日前完成编制施工组织文件和施工方案,制定工程构件进场计划;

第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评述:这一条在签订时,有的签约人往往因为缺乏钢结构安装知识,或者不知道即使是空白的合同文本,也能够做出较大篇幅的调整。就对该条款仅仅进行原则性的约定,丧失了本应受合同保护的工期顺延和设计变更的利益。

签约要点:对于第13款工期延误,可根据签约要点,加进工期顺延的条件有关内容

示例: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在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没有约定的,按本条约定执行: 

在下列情况下,作安装开工时间推迟:1.设计期间地质资料、设计条件、技术要求出现变化或作设计修改,开工时间按累计延误的实际天数顺延推迟开工;2.因开工前设计材料、设备变更,则计划采购、制造、发运推迟,需要重新制作的,原已完成制作的构件发包方应无条件收购,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方的损失,开工时间按累计延误的实际天数顺延推迟开工;3.施工现场、水电、场内外道路、基础施工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或合同约定标准的,开工时间推迟到本项情形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止;4.没有按时提交土建基础合格资料或经复测达不到钢结构安装作业规程要求标准的,开工时间推迟到本项情形消除时止;5.不能在开工之前提交建筑规划许可证、工程开工许可证等建管手续的,开工时间推迟到本项情形消除为止,无许可证的,发包方失去工期异议权;6.因气候原因导致现场积水、结冰、六级以上强风、台风期间的,开工时间推迟到本项情形消除时止。                                        

    下列情形下总工期顺延:1.工程安装中设计出现变更导致构件、围护钢品材料报废,工程进行中改变安装工艺,导致返工,工程进行中变更材料、辅料,变更门窗致围护、门窗重做的,工期按实际发生的期间顺延;2.进场后发现场地情形与合同标准不符,即应顺延至本项情形消除时止;3.出现的停水、停电综合累计,每8小时按工期顺延一天计算;4.因现场签证不及时,自驻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签证之日起到实际完成签证止,工期顺延;5.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代购材料款、差价款的,自应付款之日起,到实际足额付达之日止,工期双倍顺延;6.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技术规程要求停止作的,自规定的情形发生至该情形消除止总工期顺延;7.非承包方作业内容的交叉作业而影响承包方安装作业的,自发生交叉作业起,到影响消除止工期顺延;8.基础载荷后出现不均匀沉降应予观测的或加固补强的,自沉降发现之日起到沉降程度达到允许继续施工或完成加固补强检测合格止,总工期顺延;9.合同、补充协议、双方达成的会商(会议)纪要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顺延或停工的,工期按实际顺延期间或实际停工期间作总工期顺延。        

    双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在书面告知对方后,可以暂停施工,承、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暂停施工的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做出是否同意停工的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对方暂停施工的要求。                                

    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停工的因素消除应予复工的,必须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在24小时内不回复的,可以复工。                                               

    甩项竣工的,双方另具甩项竣工协议就工程量、工期、甩项方案达成一致,结清全部工程款后,可以甩项竣工。     

    本合同实际发生的工期又称有效工期,有效工期按各个单体结构吊装开工到维护施工完工的各期间工期相加计算,各期间工期相加少于总工期的或加全平均等于、少于单体工程工期的,则为按期竣工或提前竣工。                          

本条款所规定的应开工日推迟及工期顺延的情形一经发生,则承包方代表即以书面形式予告之,经告知后,可作为工期延误的计算依据,没有具体主张的按本条约定给予工期顺延。

 

第四条  质量和检验

评述:该条如果应用于钢结构工程,应包括制作部分的检验及安装部分的检验两部分。检验标准和期限也应根据承包人工作范围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约定。但从承包人利益来讲,如果甲方不主动对此条进行调整,那承包人无疑是在合同中捡到一个大便宜。

 

第五条  安全施工

评述及签约要点:因不是合同关键部分,故略讲。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签约要点:可按照签约要点约定合同价款及支付的内容,对于支付的节点和期限,应予以明确约定。也可以同时约定延期付款时的违约责任及工期顺延的权利。

第25款 工程量确认,可按照安装合同签约要点中有关内容约定。

第26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照安装或者制作合同签约要点进行约定。

 

第七条 材料和设备供应

评述:该条如果在土建工程中,也许不是合同的要点。但在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中,就存在原材料的供应、吊装设备的租赁等问题,这些合同内容由甲方承担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概念和成本是完全不同的。

签约要点:可按照制作合同、安装合同签约要点“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进行约定

 

第八条工程变更

签约要点:可按照签约要点“设计变更”部分进行约定。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可按照前述签约要点部分进行约定。

 

第十条 违约、索赔及争议

均可按照前述签约要点部分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其他

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按照签约要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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